2016-03-29來源:本站采編
我市出臺“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近期,巴中市出臺《巴中市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秾嵤┘殑t》既全面貫徹中央《規定》、省委《辦法》精神,又充分結合巴中實際,聚焦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等6個“下”的渠道,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35種“下”的情形和方式,制定了“下”后跟蹤管理的“四定”措施,為推進領導干部“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提供了重要遵循。
今年以來,全市因問責追究調整縣處級干部1人、鄉科級干部1人,因健康原因調整縣處級干部1人、鄉科級干部15人,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鄉科級干部10人。
內容上突出嚴實要求
《實施細則》緊緊圍繞市委“統籌城鄉、追趕跨越、脫貧攻堅、全面小康”的戰略目標和領導班子、干部隊伍管理現實需要,突出更嚴更實要求,對“下”的情形進行了豐富和拓展。
《實施細則》在中央《規定》17種“下”的情形基礎上增加了18種,在省委《辦法》31種“下”的情形基礎上增加了4種,對其中9種“下”的情形在內容上進行了完善,融入了“本土”元素,為領導干部因問責、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以及因年齡、任期、健康、違紀等原因調整免職立了標尺,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
操作上注重細化量化
《實施細則》對“下”的方式、“下”的程序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對干部因健康原因調整免職如何把握、干部離職學習是否組織選派等6個方面的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有效增強了領導干部“下”的操作性和針對性,讓干部可對照、組織易判斷、普遍能執行。
同時,《實施細則》對“下”后的復出,在提出主體、方法步驟、呈報批復等方面,均作出了剛性的規定,要求對因問責和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下來的干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時,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征求上一級組織部門的意見,防止因“下”而復出的干部“帶病提拔”和“帶病上崗”。
落實上體現寬嚴相濟
《實施細則》通過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被調整干部的管理機制和督促檢查制度三項制度,從組織保障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落地見效,形成領導干部要么讓位子、要么敢擔當的“倒逼效應”。在嚴管的同時加強人文關懷,采取定崗位、定職級、定責任、定幫帶人“四定”措施,對受到組織處理和調整的干部,開展思想教育和談心談話,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培訓,幫助他們克服弱點、提升履職能力,并給予適當的工作安排,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使每一位“下”的干部既有壓力、又有“上”的希望,確保干部“下”后不鬧情緒、不消極怠工,防止“下”的干部不干工作而工資照領,被處分成了變相的“帶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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