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0來源:本站采編
2017年四川省屬事業單位面試題(6月2日)
(備注:材料題,3題、15分鐘,有題本、有紙筆)
材料:降薪換工作地凸顯三方協議的尷尬
12日,早已和中建四局三公司簽約的700名大學生,突然收到了一份關于調整薪酬和工作地點變動的通知。他們見習期內的工資,將比招聘時承諾的下降近一半,工作地點也做了相應調整——非貴州籍同學將全部分配至貴州地區項目,貴州籍同學將全部分配至四川、云南等外地項目。(5月22日《中青在線》)
在大學生史上“最難就業季”,應屆大學畢業生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家國有企業,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這意味著應屆大學畢業生第一份工作基本確定,不必再為找工作煩惱,這也是絕大多數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共同認識。
應屆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后,在尚未報到上班之前,用人單位突然單方面降低了他們入職后的薪酬水平,變更了他們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不得不讓人懷疑,他們不是要間接逼這些尚未入職已經簽約的應屆畢業生自己主動解約,規避用人單位違約解約的責任,就是在招聘工作上進行欺詐,以高薪、生源地為工作地誘導、騙取應屆大學畢業生求職。特別是招聘高峰期已過,這些簽約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如果選擇解約,在短時間內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要想有一份工作,目前就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降薪、更換工作地點的不合理條件,讓用人單位可以用更低的薪酬為工作條件更差的地區招聘到條件更好的員工。
究竟是哪一種情況,我們不得而知。但作為國有企業,采取這種手段欺負、欺騙應屆大學畢業生,顯然很無恥,吃相太難看,也損害了國有企業的社會公信力。無獨有偶,近日,260多名應屆生突遭酷派解約。應屆畢業生簽約后遭到企業降薪、換工作地點的無恥對待或者遭到集體解約,實質上凸顯了三方協議法律地位的尷尬,保障性太低。
從法律角度說,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率,但并不是勞動合同,不能比照勞動合同進行處理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之間的糾紛。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更換員工工作地點、降低薪酬,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得到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員工可以拒絕,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三方協議是格式條款,從很多省份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內容來看,雖然規定雙方的義務、權利,但基本上沒有工作地點的條款,有的連工資待遇內容都沒有。這就給了用人單位降低求職者薪酬、更換工作地點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另一方面,在違約條款上,三方協議的違約賠償標準非常低,一般不過幾千塊錢,對財大氣粗的用人單位而言,根本不在乎這點違約賠償金。
保障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避免應屆大學畢業生再遭到集體解約、降薪、變更工作地點等不公正待遇,必須改變三方協議尷尬的法律地位,強化三方協議的法律效率,進一步細化三方協議的條款。既要詳細列出工作地點、試用期薪酬、轉正后薪酬等內容,也要提高違約成本,尤其是提高處于強勢地位用人單位的違約成本,遏制用人單位的違約沖動。
問題:
1、對于材料中的現象,談談你怎么看?
2、幾十名公司職工遭降薪后到公司人事辦尋求說法,情緒特別激動,如果你是人事辦公室工作人員,你怎么處理?
3、小張作為實習生,也被降薪,整天工作無精打采,你作為小張師傅,你怎么開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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