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來源:本站采編
川組通〔2014〕58號文件關于“基層工作經歷”的解釋
問:如何理解第一條中“原則上應從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招聘”的規定?
答:省、市屬教育衛生事業單位除按規定考核招聘人員外,招聘管理崗位人員和本科及以下學歷專業技術人員,均應當面向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我省民族自治區域內的教育、衛生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不受此限制。
報考人員至該次公招報名截止日期的當月,在以下區域內單位工作累計滿2周年及以上,視為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1)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四大片區”貧困縣(區);(2)所有鄉鎮及以下區域;(3)成都市和地級市所轄除區以外的縣(市)。
工作單位以法人證書所登記的地點為準(黨政機關以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準)。軍隊轉業干部在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時間和退役士兵服役時間,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其他省(市、區)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不受基層工作經歷限制。
認定時,報考人員系黨政機關在編人員的,須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報考人是本單位在編職工的正式證明,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系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須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報考人是本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的證明,以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系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的,須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單位企業法人證書(或黨政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和社保繳納存單;系軍隊復轉人員的,須提供服役部隊團級及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