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來源:本站采編
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承擔
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在人才培養中的傳幫帶作用,建立規范、系統的導師結對培養制度,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快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長,根據《攀枝花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攀委發〔2010〕17號)和《攀枝花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20年)》(攀人社發〔2013〕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任務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導師基本條件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男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女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任務。
(二)《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辦法》規定的第一類至第五類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滿足導師基本條件的在職高層次人才(男年齡在57周歲及以下,女年齡在52周歲及以下,不在管理期內的專家除外)均有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其結對培養工作作為發放高層次人才工作津貼的重要依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擔導師任務的,須經其主管部門(單位)批準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滿足導師基本條件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經本人自愿可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章 培養對象確定
第五條 全市各行業45周歲及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均可作為培養對象參與導師結對培養工作。導師確定結對培養對象以本行業(系統)基層中青年人才為主。導師可自行遴選輔導對象,也可由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確定培養對象,每位導師結對的培養對象人數不限。凡農業、教育和醫療衛生行業的導師,須在區(縣)或鄉(鎮)確定至少1名培養對象。
第六條 鼓勵各行各業中青年人才積極參與導師結對培養工作。愿意參加導師結對培養的中青年人才,中央、省屬和市屬單位的由所在部門(單位)協調確定導師人選;區(縣)、鄉鎮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報相應市級主管部門協調確定導師人選;攀枝花釩鈦產業園區企業的由攀枝花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協調確定導師人選;其他非公有制企業的可直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調確定導師人選。
第四章 培養工作職責
第七條 導師工作職責:
(一)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通過傳幫帶,不斷提高培養對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注重培養其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力,同時加強思想政治(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教育工作。
(二)根據培養對象發展的需要,與培養對象共同研究制訂有針對性的培養工作計劃。
(三)指導培養對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攻關、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新項目推廣應用等工作,積極吸納培養對象參與本人負責的科研或技術攻關項目研究;指導培養對象進行科研選題、論文撰寫,負責審閱和修改培養對象的學術技術報告或論文;總結、提煉相關知識和經驗,并有計劃向培養對象進行傳授。
(四)定期與培養對象進行交流溝通,每季度最少面對面指導培養對象一次。定期檢查培養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培養對象按時完成培養工作任務。
(五)做好年度培養工作總結和培養管理期屆滿工作總結。
第八條 培養對象工作職責:
(一)與導師共同研究制定培養工作計劃,并按時完成各項培養工作任務。
(二)與導師約定輔導頻率、方式和內容。
(三)培養期內在相關專業領域刊物發表學術技術論文應不少于2篇。
(四)協助做好年度培養工作總結和培養管理期屆滿工作總結。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導師結對培養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限為3年,市人社局每3年開展一次新一批次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管理期屆滿,根據需要,導師和原培養對象可繼續結對培養。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更換導師或培養對象的,由主管部門(單位)協調確定,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組織對導師結對培養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培養計劃。年度培養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培養措施。導師指導培養對象采取的主要培養措施;導師與培養對象進行交流溝通以及面對面輔導等情況。
(三)培養成效。培養對象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提升情況,以及取得的業績、成果、貢獻。
第十一條 導師結對培養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導師和培養對象填報《攀枝花市導師結對培養年度考核登記表》,內容包括培養計劃、培養措施和培養成效(業績、成果需附相應證明材料)。管理期屆滿,須報送結對培養工作總結。
(二)導師所在單位結合培養計劃對其年度結對培養工作進行評鑒,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確定考核結果,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二條 導師結對培養的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發放導師當年度高層次人才工作津貼或導師津貼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導師,同等條件下在崗位聘任、專家選拔推薦、專家評委遴選、專家休假療養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導師,停發當年度高層次人才工作津貼或導師津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泄才手ㄊ形M織部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人才資源向人才資本轉變的配套文件》(攀委辦發〔2003〕14號)中的《攀枝花市人事局關于實行導師制度的試行辦法》和2004年8月26日原攀枝花市人事局制定印發的《攀枝花市各類別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實行導師制度的考核暫行辦法》(攀人辦發〔2004〕147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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